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印发《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教高〔2005〕8号)、江西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开展2021年江西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遴选工作的通知》(赣教高字〔2021〕43号)的文件,为了进一步确立现代实验教学观念,整合实验教学资源,加强实验教学队伍的建设,加大实验教学改革力度,规范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学校实验室和实验教学水平的整体提高,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中心是指具有先进的实验教学理念、先进的实验教学体系与标准、先进的实验教学方式方法、先进的实验教学队伍建设模式、先进的仪器设备配置和安全环境、先进的实验教学中心建设和管理模式、先进的实验教学信息化水平、突出的建设成果与示范作用的示范性实验教学中心。
第三条 示范中心包括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四条 示范中心应在教学、管理、资源、队伍和信息化等方面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先进的实验教学理念。充分认识实践教学在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形成重视实践教学、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协同培养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的良好氛围。
(二)先进的实验教学体系与标准。根据实验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建立以能力培养为主线,目标清晰、载体明确、评价科学的实验教学体系和质量标准。建立以实验教学中心为依托,与有关部门、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模式。重视基本规范的养成,重视基础能力的培养,重视与科学前沿、工程实际和社会应用实践的密切联系。
(三)先进的实验教学方式方法。创新和使用多样化的教学方法、现代化的教学手段,积极开发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重点实行以学生为本的基于问题、项目、案例的互动式、研讨式教学方式和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注重基础与前沿、经典与现代相结合,虚拟仿真与真实体验相结合,基本技能规范训练与创新能力培养相结合,有效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多样化成才。
(四)先进的实验教学队伍建设模式。重视实验教学队伍建设,制定相应的政策,采取有效的措施,鼓励高水平教师投入实验教学工作。建设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队伍互通,教学、科研、技术兼容,核心骨干相对稳定,年龄、职称、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合理的实验教学团队。重视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的选拔和使用,加大人员培养培训力度,拓宽与有关部门、科研院所、行业企业人员交流的途径。形成由学术带头人或高水平教授负责,热爱实验教学,教育理念先进,学术水平高,教学科研能力强,信息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勇于创新的实验教学队伍。
(五)先进的仪器设备配置和安全环境。实验仪器设备配置符合教学要求,体现专业特色,适应科技、工程和社会应用实践的变化和发展,满足人才培养需求。实验教学资源及仪器设备使用效益高,运行维护保障充分。环境、安全、环保符合国家规范。创造性地开展体现学科专业实验教学特点和学校特色的实验教学文化建设。
(六)先进的实验教学中心建设和管理模式。坚持科学规划、资源整合、开放共享、高效管理原则,对实验教学中心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对实验教学资源和相关教育资源进行整合,建设面向多学科、多专业的实验教学中心。理顺实验教学中心管理体制,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建设有利于学生自主实验、个性化学习的实验环境,建立健全评价与保障机制,完善并落实实验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创新对外交流与合作模式,营造有利于实践育人的良好条件。
(七)先进的实验教学信息化水平。推进信息技术与实验教学深度融合,加强信息技术在实验教学过程中的广泛应用。建设普通实验教学、研究性实验教学和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等信息化实验教学资源,建立统一的实验教学中心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实验内容、空间、时间、人员、仪器设备等的高效利用和开放共享,推动课程管理、师生交流、教学评价的信息化。持续提高实验教学队伍应用信息技术的能力。
(八)突出的建设成果与示范作用。示范中心特色鲜明,实验教学效果显著,建设成果丰富,受益面广,学生实验兴趣浓厚,自主学习能力增强,实践创新能力明显提高,发挥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第三章 建设内容与目标
第五条 加强实验教学体系的建设,以培养能力、提高素质、科学创新为核心,与理论教学有机结合,与学科发展紧密联合,与行业企业深度融合。
第六条 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编写实验内容符合课程要求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开出率达到100%。不断更新实验项目和内容,注重将科学前沿成果和行业企业先进技术及时转化为实验教学项目。
第七条 实验项目类型涵盖基础型、综合型、设计型、创新型等,其中设计型实验、创新型实验不低于30%。
第八条 改善实验教学条件,优化实验教学资源配置,根据实验需求配置数量充足、技术先进、组合优化的仪器设备;加强实验设备的日常维护,提高设备完好率和使用率;实验室规模、用房面积、设施、环境、安全等符合国家规范。
第九条 加强实验教学用书,积极组织教师编写高质量的实验教材或实验讲义。
第十条 加强实验教学研究和改革工作。组织团队系统开展教学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组织、教学评估等研究;积极承担各类教学改革项目;开展跨学科实验教学项目研究;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十一条 积极推进示范中心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化与实验教学的深度融合,结合学校实践教学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建设信息化实验管理平台和网站,逐步实现网上辅助教学和智能化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开放共享制度,示范中心要面向全校相关专业开放,提高示范中心使用率。
第十三条 积极承担各类学科竞赛的指导工作,为学生科研训练和参加竞赛提供应有的条件。在满足本单位教学需求的前提下,所有的教学资源均应面向社会开放运行。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建立校际访问学者和对外培训制度;积极组织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竞赛、成果展示与培训活动,与国内外各类实验室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
第十五条 健全安全工作制度。强化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确保实验教学人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完善师生安全教育体系,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配齐相关安全警示标志和设备,提高实验室安全应急能力,定期维护特种设备,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做好危险品使用、保存全过程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中心人员在示范中心期间完成的教材、著作、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学术性成果均应标注示范中心名称。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科研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进行宏观指导;审定示范中心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年度考核工作;协调解决示范中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办公室挂靠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办公室主任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主任兼任。
第十八条 示范中心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模式及中心主任负责制。示范中心所在学院应高度重视并加强领导,为示范中心配备必要的实验技术人员,组建精干高效的实验教学研究队伍。
第十九条 示范中心主任是学校聘任的全职教学科研人员,应为本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二十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作为示范中心的校级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学校示范中心总体规划。
(二)负责制定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指导示范中心建设、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组织示范中心的遴选、检查、评估、考核等工作。
(四)落实示范中心的条件保障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作为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论证并确定示范中心发展规划、建设目标和组织管理机构。
(二)负责示范中心申报和迎评工作,定期做好自评自查。
(三)做好示范中心建设、管理和考核等相关工作,加强示范中心队伍建设,组建教学队伍和管理团队。
(四)健全示范中心运行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示范中心主任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示范中心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障示范中心的安全运行。
(二)组织完成实验教学任务,推进资源共享和开放工作。
(三)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开发更新实验项目;开展教学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组织、教学评估等的研究。
(四)推进信息化与教学的深度融合,建设各类信息化教学资源,开发网络化、虚拟化教学资源。
(五)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建设一支高水平、相对稳定的实验教学团队。
(六)凝练示范中心特色,加强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七)编制年度报告,实施示范中心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工作。
第五章 申报与立项
第二十三条 示范中心申报工作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实施,各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填写申报材料,经所在教学单位审核后报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组织专家根据文件要求择优遴选。
第二十四条 示范中心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人才培养目标明确,实验教学体系完备,实验教学方式方法特色鲜明,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成效显著,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有承担地方教学改革的能力;具备开放共享的条件,能够广泛开展省内外交流与合作。
(二)拥有一支由高水平师资队伍组成的实验教学团队,且核心骨干相对稳定,年龄、职称、知识、能力结构合理。
(三)具有充足实验教学条件,人员与场所相对集中;具备优良的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条件;近4年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四)具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教学质量评价和保障体系,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
(五)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示范中心立项指南的建设要求和申请条件等。
(六)申报建设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必须是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必须是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第二十五条 立项程序
(一)实验中心负责人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示范中心建设立项申请,并填写相关申报材料。
(二)教学单位对示范中心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三)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则作为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立项建设。
(四)学校对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择优向省教育厅推荐申报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五)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该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学校将从中择优向省教育厅推荐申报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六)经学校评审推荐,由省教育厅和教育部组织遴选并批复结果。
第六章 运行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应当重视示范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成立由学院领导牵头的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切实落实好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协调解决示范中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 示范中心应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议示范中心的人才培养目标、实验教学体系、重大教学改革项目、重大对外开放交流活动、年度报告等。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八条 示范中心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应是学校聘用的聘期2年以上的全职人员,包括教学、技术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校内兼职人员、行业企业人员、合作教学人员等。示范中心要保持适当的规模,积极吸引省内外高等学校、相关行业企业等人才。
第七章 评估考核
第二十九条 示范中心须编制年度报告,内容应包括示范中心基本数据、实验教学改革与创新、实验室建设与发展、优质教学资源共享、相关培训和示范辐射等,并进行公布。
第三十条 学校以年度报告为基础,每年组织对示范中心进行年度考核,标准参照《江西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指标体系》(附件),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报告一并报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整改、不合格三类,作为学校政策、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整改或不合格的,学校将要求示范中心限期整改,并减少下一年度的设备购置经费。对于考核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学校将优先保障其实验室建设经费,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江西科技学院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