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科技学院学生实验守则
第一条 按规定时间参加实验课,不迟到不早退。
第二条 进入实验(训)室应佩戴胸卡,衣着整洁,不穿背心和拖鞋。
第三条 保持室内安静,保持环境卫生,严禁高声喧哗、吸烟、随地吐痰、饮食、乱扔纸屑杂物。
第四条 服从实验指导教师的指导,严格遵守《实验(训)室管理细则》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 在实验(训)前,应认真预习实验(训)讲义,写好实验(训)预习报告,认真听取指导教师的讲解,明确实验(训)的目的、要求、方法和步骤,作好各项准备工作。指导教师有责任检查学生的各项准备工作,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训)室。
第六条 在实验(训)时,应仔细观察实验现象,详细记录实验数据和结果,认真分析、思考,得出实验结论。禁止弄虚作假,马虎从事。
第七条 实验(训)完成后,应及时写好实验(训)报告,交指导教师批阅。无正当理由,不得不写或不交实验(训)报告。
第八条 自觉爱护室内一切实验仪器和设备,不准乱拿、乱用、乱拆、乱装,严禁携带相关实验设备和药品离开实验场所。
第九条 实验(训)中,禁止动用与实验(训)无关的仪器和设备,不得动用他组的仪器、工具、文件和材料,不得随意做规定以外的其他实验。
第十条 应节约用电、用水、用气和药品材料。实验完毕后,及时关电、关水、关气、关油,按规定处理实验废品,将实验(训)仪器和设备等物品清洗、整理、复原,经指导教师检查确认后方可离开。
第十一条 切实注意实验操作程序,严防在使用仪器、设备及试剂、原料时发生失火、爆炸、中毒、放射性污染、损坏仪器设备等事故。如违章操作且不听从教师指导而造成事故者,应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凡属责任事故,给实验(训)室及其仪器、设备造成损失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以上各条必须严格遵守,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赔偿损失、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