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训)室工作档案管理办法
2021-09-28 10:50  

实验(训)室工作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实验(训)室概况:学校和业务主管部门下发的实验(训)室建设与管理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实验(训)室建设与发展规划,实验(训)室占用的房间数、面积及改造等资料。

第二条  实验(训)室任务:实验教学大纲、实验课程及项目、每学期实验教学任务及实验开出记录、实验教学课表及实验项目统计、实验教学的考核办法及历年试题、实验报告、预习报告等有关记录,承担的科研和社会服务项目及工作量。

第三条  实验(训)室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及材料: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帐、卡、分户统计帐、低值耐用品分户帐、领用单、使用维修记录、技术资料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论证报告、订货合同、安装验收报告、损坏维修记录、使用记录、说明书等,材料领用记录等。

第四条  实验(训)室管理制度和工作记录:实验(训)室人员岗位责任制、分工细则及管理制度,实验(训)室专职人员工作日志,实验(训)室研究活动记录、人员考核记录、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实验(训)室工作计划、研究论文、成果鉴定证书、自制或改造的实验仪器设备装置的验收报告等。

第五条  实验(训)室经费使用:实验(训)室年度仪器设备购置、实验材料消耗、仪器设备维修、条件建设等经费支出情况统计,实验(训)室年度科研项目、对外培训、测试、技术协作、劳务等收入情况统计。

第六条  实验(训)室每年上报的各种统计报表。

第七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为学校实验(训)室工作档案的业务主管部门,档案管理应在学校档案馆的指导下进行,各教学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分管院长要认真做好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实验(训)室工作档案,从实验(训)室建立之日起开始建档,并逐年积累,严加保管。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要根据实验(训)室工作档案的内容进行统计整理、编目、立卷,定期归档。

第十条  严格实验(训)室档案借阅手续,实验(训)室主任及具体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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