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技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试行)
2023-01-06 10:52  

江西技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确保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学校事业健康、稳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江西科技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实验室安全相关工作的要求,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理需要学校层面解决的实验室安全隐患,研究提出对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人、相关人员、相关单位的责任追究意见。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按照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二级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各实验室责任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各部门单位确定各级、各个实验室的安全负责人,履行实验室日常安全工作职责。因未履职尽责或因管理不当等工作失误而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追究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相应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师、实验指导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在校学生、其他与实验室有关的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校内各教学、教辅、科研单位所下设的教学科研实验室实训室实体(以下统称实验室)。

第二章 安全责任认定和处理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

(一)直接责任人(实验指导教师、实验室管理人员等)。

(二)实验室(中心)负责人。

(三)单位主管(或单位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负责人。

(四)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

(五)责任单位,指校内有关教学院部、职能部门等单位。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种类:

(一)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评优评奖及职称晋级。

(四)经济赔偿和处罚。

(五)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构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事件的行为包括: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操作,或指使、强令他人违规冒险进行危险性操作的。

(二)实验室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明确,未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等相关实验室管理制度。

(三)未对开展实验的人员履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职责或不认真组织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

(四)不服从、不配合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五)未根据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

(六)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或接到相关报告或整改通知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事故情况,或未及时将事故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

(八)存在未落实实验人员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实验室准入制度、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等情况存在未制定必要的操作规程,未制定必要的应急预案等情况。

(九)责任单位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的。

(十)事故发生后,为隐瞒、掩饰事故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

(十一)违章购买、租用、储存、使用压力容器、危险性气瓶和其他特种设备的。

(十二)未针对危险源张贴必要安全警示标识、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及设备;私自改变实验室室内格局或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拆改从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十三)未经备案私自购买使用储存、使用、运输、转让或处置危险化学品(尤其是包括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爆炸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在内的管制类化学品);随意倾倒实验废液和丢弃实验废物的。

(十四)未经安全许可私自购买转让放射性物质或设备的。

(十五)私自开展动物实验或进行病菌培养的。

(十六)实验过程脱岗,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其他安全事故的。

(十七) 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九条 对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有上列第八条行为之一、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通报批评,视情节给予单位主管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和单位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单位、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条 有第八条行为,致使实验室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轻伤及以下后果的或给学校、他人财产造成损失(人民币2万元以下)的,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通报批评、经济赔偿、取消当年评优评奖和职称晋升的处罚,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单位主管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奖和职称晋升的处罚。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单位、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具体比例由所在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有第八条行为,致使实验室发生严重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给学校、他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以相关责任人下处罚: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等处分,同时取消其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职称晋升资格。

(二)给予实验室负责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留用察看等处分,同时取消其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职称晋升资格;

(三)给予单位主管实验室安全工作负责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等处分,同时取消其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职称晋升资格;

(四)给予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等处分,同时取消其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职称晋升资格;取消该单位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五)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各级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具体比例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报经学校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中行为、情况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于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或党组织,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安全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三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责任事故所在单位根据本办法确定事故的等级和责任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组成的责任事故鉴定小组,根据相关监管部门事故认定意见、核实事故损失后的意见以及事故单位初步处理意见,提出追究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二级单位责任人、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事故单位的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研究决定。

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后,应及时通知相应责任人所在单位。处理结果由所在单位负责及时通知相应责任人。若责任人对安全责任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诉。不服申诉处理决定的,可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机关申诉或向学校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与国家及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一致之处按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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