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2022-09-05 10:52  

江西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的精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西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财政部有关绩效评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是指按财务管理要求,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设置一定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财政安排的支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及项目实施所取得的绩效等进行综合性的衡量和评价。

第三条 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目的。

通过对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的综合评价,优化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结构,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建立从项目申报、执行到监督与评价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原则。

(一)统一组织,分级管理原则。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并由主管部门的民办教育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实施工作。学校作为评价主体,根据《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办法》组织实施。

(二)客观、公正、简便和实用原则。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应从评价对象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合理地评价绩效情况。同时遵循简便实用的原则设计简捷明了、可操作性强的评价指标体系。

(三)科学规范,准确高效原则。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应采用科学、规范的评价程序和操作方案,准确、全面地衡量项目的绩效情况。

(四)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原则。绩效评价应当在对评价内容确定量化测定分值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施效果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定量分析具体反映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效益的大小,定性分析反映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与产出的因果关系。

第二章 评价的管理与组织实施

第五条 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主管部门,学校分级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关于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政策和部署,负责制定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部门及学校的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学校的绩效自评工作,宣传绩效评价有关政策,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或情况报财政部门。

学校在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财政部门将追缴违规违纪的资金,并扣减其学校次年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额度和通报批评。

第七条 学校应成立相应的绩效评价管理机构,由校级领导负责。绩效评价管理机构按照主管部门关于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规定及要求负责制定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制定绩效目标,对本单位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自评,并向主管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学校必须按照评价工作要求,提供相关基础数据和资料,并对提供的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每年3月底前,各学校完成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自评工作,向主管部门上报相关文件材料和评价报告。5月底前,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形成绩效评价综合报告。

第三章 绩效评价依据和内容

第九条  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制定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二)主管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办法。

(三)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资金申请文件、资金拨付文件、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等有关文件资料。

(四)项目报告、项目招标或邀标、项目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价意见等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制订情况和合理性。主要评价绩效目标是否制订和绩效目标是否合理,为完成绩效目标采取的管理措施。

(二)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落实情况及配套情况。主要评价财政部门和学校配套资金是否到位和及时到位。

(三)资金项目管理情况。主要评价管理制度建设、项目执行进度、管理机制创新和管理工作开展。

(四)项目完成情况。主要评价项目建设内容完成程度、完成质量,是否按时检查验收。

(五)项目实施效果情况。主要评价项目实施情况以及取得的社会效益和其他效益。

(六)违规违纪情况。主要评价被监察、审计、财政监督机构等查出并经查实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评价,跨年度支出项目可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四章 绩效评价的指标

第十二条 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和评价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的载体。按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要求,制定相应的多层次指标体系。

第十三条 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项目投入情况、项目过程控制情况、项目产出情况和项目效果情况等指标。

(一) 项目投入指标主要反映项目立项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

项目立项主要反映立项是否规范,即项目的申请、设立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立项的规范情况。绩效目标是否合理,即项目所设定的绩效目标是否依据充分,是否符合客观实际,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绩效目标与项目实施的相符情况。绩效指标是否明确,即依据绩效目标设定的绩效指标是否清晰、细化、可衡量等,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绩效目标的明细化情况。

资金落实情况主要反映资金实际到位和到位及时情况。资金实际到位情况,用以反映和考核财政和学校配套资金对项目实施的总体资金保障程度。资金及时到位情况,用以反映和考核财政和学校配套资金落实的及时性程度。

(二)项目过程指标主要反映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情况。

项目业务管理指标主要反映学校的业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用以反映和考核业务管理制度对项目顺利实施的保障情况。项目实施是否符合相关业务管理规定,项目是否按照规定招投标,手续是否齐全;项目招标书、合同书、验收报告、技术鉴定等资料是否齐全并及时归档;用以反映和考核业务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情况。学校是否为达到项目质量要求而采取了必需的措施,用以反映和考核对项目质量的控制情况。

财务管理指标主要反映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资金使用是否合规、财务监控是否有效等。学校的财务制度是否健全,用以反映和考核财务管理制度对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规范、安全运行的保障情况。使用是否符合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用以反映和考核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规范运行情况。学校是否为保障资金的安全、规范运行而采取了必要的监控措施,用以反映和考核学校对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运行的控制情况。

(三)项目产出指标主要反映项目产出的数量、质量和时效情况。

项目产出数量指标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产出数量目标的实现程度。学校应按项目绩效目标确定项目期内完成项目的建设、提供服务等任务。

项目产出质量指标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产出质量目标的实现程度和项目利用的实现程度。项目实施学校是否符合绩效目标规定的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或其他标准要求和考核项目产出或服务数量的质量。并在规定的项目期内项目利用是否达到绩效目标确定的应完成时数或提供的服务数量。

产出时效指标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产出时效目标的实现程度。项目实施学校是否按项目进度的安排完成该项目的产出。

(四)项目效果指标主要反映项目实施对社会、学校、教师和学生产生效益情况。

社会效益指标用以反映项目实施对学校发展、培养学生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影响情况。

可持续影响指标用以反映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对民办教育发展及民办学校特色发展带来可持续影响。

服务对象满意度用以反映教师和学生对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实施情况的满意度。

第五章 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满分为l00分。根据得分的不同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4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对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将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并逐步建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绩效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查找不足,完善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和程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为增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透明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发布制度,将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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